營利事業自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轉投資事業,依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辦理解散清算並分派賸餘財產,取得該賸餘財產超過其原出資額部分之所得,得選擇申請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資金專法」)規定之優惠稅率課稅。
依「資金專法」及「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規定,營利事業匯回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轉投資事業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分配之投資收益得適用專法。該局提供稅務諮詢服務時,有營利事業反映,為響應政府政策回台投資,如選擇結束境外轉投資事業,必須兩階段匯回境外資金,才可適用專法,亦即境外轉投資事業須先召開股東會分配盈餘,再辦理解散清算程序,作業繁瑣。為利台商快速調整投資布局,財政部於108年12月23日以台財稅字第10804618580號令放寬解釋,營利事業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轉投資事業,依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辦理解散清算並分派賸餘財產,營利事業取得該賸餘財產超過其原出資額部分之所得,亦屬「資金專法」規定之境外轉投資收益,得選擇申請適用「資金專法」,原申請應檢附之境外轉投資事業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盈餘分配議事錄,則以境外轉投資事業股東或股東會決議解散議事錄或相關證明文件取代,免去台商兩階段匯回作業程序。

境外轉投資事業依法辦理解散清算,營利事業獲配賸餘財產超過其原出資額部分之所得,亦得選擇申請適用「資金專法」,大幅簡化台商調整海外布局作業。請台商把握資金專法的2年施行期間,儘速回台投資,享受優惠稅率,共創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