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15-【公司登記】擔任董事、監察人、股東有何資格限制?

公司股東係具有法人或自然人身分,有限公司由1人以上股東所組成,其董事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人以上為發起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發起人,其董事、監察人之選任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依民法規定滿20歲為成年人,即有行為能力之人,另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亦為有行為能力之人)。又董事、監察人之委任準用公司法第30條消極資格限制之規定。

※公司法第30條規定:
1、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者。
2、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3、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4、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5、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6、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