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於109年2月5日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108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書等相關資料,如何補救以免遭處罰鍰。
依所得稅法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可延長至2月5日止),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等(即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及檢附扣繳稅額資料(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及憑單)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2月10日(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可延長至2月15日止)前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受益人。
受託人尚未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108年度信託所得申報者,在稽徵機關查獲之前,儘速辦理自動補報或填發,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減輕處罰或該信託年度之所得額在新臺幣60,000元以下者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