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企業投資,提升國內投資動能,108年7月24日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達一定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適用。財政部並於109年1月9日訂定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下稱子辦法),明定實質投資之範圍及應達一定金額之標準、申報程序、退還溢繳稅款之申請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以資明確。
自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符合子辦法規定之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其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得依申報書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投資證明文件,將該等實質投資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該局舉例說明如下:甲公司107年度(會計年度為曆年制)本期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後之未分配盈餘為300萬元,其以107年度盈餘於108年6月購置符合子辦法規定之A機器設備120萬元,則於109年5月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可申報減除120萬元,就減除後餘額180萬元(300萬元-120萬元)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若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投資金額未達100萬元,應先行繳納稅款,如嗣後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投資且累積投資金額達100萬元者,可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格式申報及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完成投資金額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退還溢繳稅款。該局舉例說明如下:乙公司107年度(會計年度為曆年制)本期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後之未分配盈餘為300萬元,其以107年度盈餘於108年6月購置符合子辦法規定之B機器設備80萬元,因投資金額未達100萬元,於109年5月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尚不可申報減除80萬元,而應就未分配盈餘300萬元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若其於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後,再於110年1月31日以107年度盈餘購置符合子辦法規定之C機器設備60萬元,因投資日於107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即108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且投資金額合計已達140萬元(B機器設備80萬元+C機器設備60萬元),故可於完成投資日(110年1月31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未分配盈餘金額140萬元,並退還溢繳稅款。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自107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適用,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欲適用該條例者,應注意前揭相關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