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並自行繳納稅款;至於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並自行繳納稅款,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當期決算所得或清算所得,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辦理決算申報之時限,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文書發文日」次日起算,如公司係經主管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則以主管機關撤銷登記處分書「送達日」之次日起算;至於清算申報時限,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起算,但清算人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則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起算。
辦理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如期申報,如逾期申報,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亦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10年核定虧損之扣除,是請營利事業注意申報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