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因繳納半數稅款有困難,或其他因素申請提供擔保者,如以上市公司股票作為繳納稅款之擔保,按提供擔保日前1日證券市場之收盤價格8折計值。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李君遺產稅應納稅額2,000萬元,繳納期限至108年11月25日止,其繼承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依法提起復查,經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仍表不服乃提起訴願,因繳納半數稅款有困難,為免遭移送強制執行,經提供所有A上市公司股票38,000股為擔保,其提供擔保日前1日證券市場收盤價每股334元,以該收盤價8折估算後價值為1,015萬餘元,已足額提供擔保。
如申請提供無實體有價證券作為繳納稅款之擔保,應檢具提供擔保品申請書、蓋妥出質人集保帳戶原留印章之「有價證券質權設定帳簿劃撥申請書」一式3聯及相關證明文件(如:設質股票之證券存摺封面及內頁等)提出申請。又雖完成訴願繳納半數稅款擔保,日後於行政救濟確定,計算行政救濟利息時,因無實際繳納稅款之情形,仍應於原繳納期限之翌日(即108年11月26日)起加計行政救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