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按季開徵之108年第4季營業稅及按月開徵之109年1月份營業稅,其原繳納期間為109年2月1日至2月10日,考量投遞繳款書期間適逢農曆新春假期,繳納期間改訂為自109年2月11日至2月20日止,請營業人依限繳納。
依營業稅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按季開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係指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典當業、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包括理髮業、沐浴業、計程車業等);至按月開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係指特種飲食業(包括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人。
稅款若未如期繳納,每逾2日將被加徵稅額1%之滯納金,最高將加徵15%,如逾滯納期仍未繳納,將移送強制執行,請營業人依限繳納。另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現行繳納稅款方式相當多元,營業人收到繳款書後,可自行選擇以現金(稅額2萬元以下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或OK等便利商店繳納)、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ATM)、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約定轉帳繳稅或以信用卡透過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