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於總局、各分局及稽徵所均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計21名,納稅者如遇到國稅稅捐爭議案件需要溝通與協調、申訴陳情或行政救濟諮詢時,可以找納保官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納稅者可透過言詞、電話、網路、傳真或書面向所轄分局及稽徵所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申請,納保官受理後,如通知至指定處所進行協談或面談,納稅者得依其方便,就近申請至該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之任一辦公處所,以視訊方式與其轄屬納保官進行協談或面談,不需要至營業或戶籍所在地辦公處所,免除舟車勞頓往返奔波,迅速解決紛爭。該局舉例說明,納稅者如經戶籍地所轄稽徵機關竹南稽徵所納保官通知面談,惟其工作地及居住地在北港,納稅者可就近向北港稽徵所申請透過該所視訊設備,與竹南稽徵所納保官進行稅務溝通與協調。
納稅者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etwmain)點選「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相關資訊,增加對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之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