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專法)自108年8月15日起施行2年,在108年8月15日至109年8月14日間匯回者,稅率8%;在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間匯回者,稅率10%。
個人申請適用專法匯回境外資金,無須證明資金確實無法區分本金或所得,國稅局僅就個人是否為我國境內居住者進行審查,申請時僅需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者,國稅局將就營利事業與境外轉投資事業登記資料、營利事業對境外轉投資事業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證明文件、該境外轉投資事業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及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盈餘分配議事錄審理,免依一般所得稅制課徵基本稅額及所得稅。經核准適用專法之資金,依專法稅率繳納即已完納所得稅,申請人無須擔心稽徵機關衍生查課該筆匯回資金之所得稅問題。

可申請適用專法之境外範圍包含大陸地區。匯回之資金如進行實質投資完成,尚可退還已納稅額之半數,實質稅率降為4%或5%。

申請人可事先洽詢自行指定之受理銀行備妥有關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所需文件後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國稅局僅就適用資格審查後,於受理之日起算3個工作日內,即將申請人所附資料送交受理銀行審查,審查結果由國稅局一併函復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