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農曆春節假期,108年第4季(按季開徵)及109年1月(按月開徵)查定課徵之營業稅案件,繳納期間改訂為109年2月11日(星期二)至109年2月20日(星期四)。
按季(月)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0條、第42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查定課徵之營業稅案件,稽徵機關應於109年1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繳納期間應自109年2月1日至同年月10日止。惟因109年1月23日至同年月29日適逢農曆春節假期,郵局寄送作業暫停,恐無法於繳款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為維護納稅人權益,爰改訂繳納期間為109年2月11日至109年2月20日。另為方便營業人繳納稅款,便利商店、晶片金融卡、活期存款帳戶、自動櫃員機及信用卡等多元管道,繳納截止日開放至109年2月22日24時,歡迎營業人多加利用。
營業人未於109年2月20日前繳納稅款者,為逾期繳納案件,依營業稅法第50條規定,每逾2日(即自109年2月23日起)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按日計算利息,籲請營業人注意繳納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