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於108年12月25日公布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條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自103年6月5日起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延長免徵貨物稅期限至113年12月31日止。
二、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增列「到宅沐浴車」免徵貨物稅。
三、自104年2月6日起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延長免徵貨物稅期限至113年12月31日止。
原購買前揭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免徵貨物稅期限於108年6月4日屆期;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貨物稅亦將於109年2月5日屆期。為鼓勵大眾運輸業者購買節能公共汽車,並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照顧行動不便者「行」的需求,因此延長上開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限至113年12月31日止。
又為提高長期照顧需要者福祉,降低到宅沐浴車購置成本,鼓勵設置或捐贈到宅沐浴車,以優化長照服務,因此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增列「到宅沐浴車」免徵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