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吳小姐來電詢問,其父因工作意外死亡,公司給付之慰勞金及其父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是否皆須列為其父遺產申報?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但是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至於死亡人之遺族領取上述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應否申報綜合所得稅,則須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及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規定,依法徵免所得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可免納所得稅;惟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14條第1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
因此,吳小姐因其父親工作意外死亡所領取之慰勞金可免納所得稅亦不用列為其父遺產申報;至於退休金部分,則應併入其父遺產總額核算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