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科技進步、產業轉型及製造流程改變,國稅局逐年檢討修正各製造業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108年度共修訂電池製造業、車身打造業、模具製造業、電力機械業及化學接著劑業等五業別,相關耗用標準自查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
製造業如成本會計制度不健全,相關原料耗用數量無法根據帳證紀錄核實認定時,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第2項規定,其耗用之原料如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除能提出正當理由,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外,按該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核定。而該通常水準係由國稅局會同專家學者,就各業別一定營業規模且具參考價值之代表性企業,進行實地調查,並蒐集有關機關意見擬訂後,報請財政部核定。
屬於前述5業別營利事業,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需留意該業別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之修訂,以免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