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107年11月9日修正發布「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明定記帳業者除應完成法定教育訓練時數外,應建置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相關通報義務,作為記帳業者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之一致性遵循規範。
該辦法明定記帳業者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5種交易型態時,應辦理「確認客戶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等事項:
一、關於法人之籌備或設立事項。
二、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之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
三、提供公司、合夥、信託、其他法人或協議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
四、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
五、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為協助記帳業者對於潛在之洗錢及資恐風險執行防制程序,設計「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辦理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自行檢核表」,提供記帳業者自行檢視,以強化風險評估及內部控制與稽核措施之參考,歡迎下載使用。
為便於記帳業者瞭解相關法令及下載檢核表,該局已於網站(https://www.ntbna.gov.tw)設立洗錢防制專區(首頁/分眾引導區/專業人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區/洗錢防制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