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1月11日將舉行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個人如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可於政治獻金法規定的限額內,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捐贈扣除額。
依政治獻金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個人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30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捐贈總額不得超過60萬元;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捐贈總額不得超過30萬元。而個人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捐贈年度列舉扣除額,但每一申報戶列舉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且可扣除總額不得超過20萬元,該項扣除額與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列舉扣除額應分別列報。

個人列報捐贈扣除額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捐贈的收據應符合監察院規定格式。
二、個人列報對政黨的捐贈列舉扣除額,該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的得票率,須達1%,其捐贈扣除額於前述規定限額內,始得認定;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的得票率為準;因今(108)年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以上次選舉(105年)得票率為準。上次選舉得票率1%以上的政黨,包括有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民國黨、台灣團結聯盟、信心希望聯盟、時代力量、新黨、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及親民黨。另新成立的政黨如台灣民眾黨,則以109年1月份立法委員選舉的得票率為準。
三、參選人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資格經撤銷者、或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者,則該捐贈列舉扣除額不予認定。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8年捐贈競選經費予擬參選人A君計10萬元,其配偶乙君捐贈某政黨(該政黨得票率已達1%)30萬元,該申報戶108年度捐贈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共40萬元(10萬元+30萬元),已超過當年度全戶綜合所得總額120萬元的20%(120萬元×20%=24萬元),且上開捐贈金額亦已超過每戶可扣除總額20萬元,依上開規定,故甲君當年度可申報列舉捐贈扣除額為20萬元。

納稅義務人於明(109)年5月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如列報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應檢附政治獻金收據正本供稽徵機關核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