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青年人自行創業夯,餐飲、烘焙、服飾等商店大街小巷隨處可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創業者,如於年度中有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創業者於辦理商店營業登記後,有不少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因其稅捐大多是由國稅局核定,故誤認無稅法上相關申報義務,以致於給付薪資、租金或各類所得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而遭處罰。
【舉例說明】甲君經營甜點店,107年度每月給付房東12,000元租金,未依規定於108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按10%扣繳率計算稅款未超過新臺幣2,000元,免予扣繳),經該局查獲處以1,500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甲君不服,主張其一人創業,對該規定並未知悉,且已依通知期限辦理補申報免扣繳憑單,請求撤銷罰鍰原處分,案經復查駁回確定。
小規模營業人負責人若發現有未辦理扣繳稅款或未申報扣(免)繳憑單情形,應儘速補辦扣繳及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以適用相關減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