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即可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每人每年可定額減除新臺幣(下同)12萬元。
民眾如符合上開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於108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須檢附108年度入住累計達90日的繳費收據影本;受全額補助者,須檢附地方政府公費安置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均須於上開文件中註記機構名稱、住民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入住期間等資料,另入住老人福利機構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者,須加註床位類型。適格之住宿式服務機構包含:
(一)老人福利機構(安養床除外)
(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安養床除外)
(三)身心障礙住宿式機構
(四)護理之家機構(一般護理之家及精神護理之家)
(五)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六)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為服務民眾便捷報稅,與衛福部、勞動部跨機關合作提供長照扣除額資料查詢,納稅義務人如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向國稅局臨櫃查詢或上網下載之扣除額資料已列示該長照扣除額者,即可免檢附證明文件。
為使政府財政資源有效運用,長照扣除額比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訂有排除適用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108年度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