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符合條件的遺產稅案件,不受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限制,繼承人可就近至全國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遺產稅申報並取得證明書,持憑辦理相關的繼承登記。
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財產,符合下列規定並檢齊證明文件,繼承人得跨局申報:
一、遺產總額新臺幣2,500萬元以下,且未申報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汽、機車除外)。
二、財產種類:
遺產以(1)不動產、(2)現金及存款、(3)上市(櫃)及興櫃的有價證券、(4)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有限公司出資額之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500萬元、(5)汽(機)車及(6)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為限。
三、扣除額:
限主張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扣除額、身心障礙扣除額、農地農用扣除額、對金融機構之未償債務在500萬元以下之扣除額、應納未納稅捐在500萬元以下之扣除額、公共設施保留地每筆土地公告現值在500萬元以下之扣除額及喪葬費。
逾期申報、代位申報、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申報、涉訟案件、被繼承人屬非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被繼承人因公死亡加倍計算免稅額等案況特殊案件,均不適用跨局申報,應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但被繼承人屬非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應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採用跨局申報遺產稅之案件,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申請延期者為9個月)內發現有短報或漏報遺產情事,於加計歷次核定的遺產總額在2,500萬元以下,仍可於申報期限內逕洽全國任一國稅局辦理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倘加計歷次核定的遺產總額超過2,500萬元,仍請儘速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逾期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