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受人於108年6月15日至110年6月14日間購買符合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及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無退換貨者,每台最高可退還貨物稅新臺幣2,000元。
買受人應於購買上開電器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申請方式如下:
1. 線上申請:使用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或工商憑證至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VIEW/1212)申請。
2. 紙本申請:至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VIEW/1212)下載申請書填寫,並檢附身分證影本、載有廠牌、品名及型號之統一發票(如該統一發票係電子發票證明聯或雲端發票者,免附),郵寄或親送至任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