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獲配外國企業來臺上市公司的股利,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3條規定併計境內所得後,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有出售該來臺上市公司之股票損益,則依同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惟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計算。
我國證券交易所對於註冊地在海外的外國企業來臺股票上市,且為第一次掛牌交易者,稱為第一上市公司,該類公司之證券命名係以其公司名稱後加上註冊地簡稱,以KY為例代表公司註冊地係於英屬開曼群島。因外國企業來臺上市公司並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係屬國外投資收益,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有關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不計入所得之規定。另如有處分該類公司股票,因該股票係於我國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之有價證券,其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計算營利事業基本稅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投資來臺上市之KY公司股票,投資成本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107年度獲配股利50萬元,108年出售該股票價款1,200萬元,107年獲配之股利50萬元因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故於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50萬元股利收入併入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課稅;至108年度出售所持有之KY公司股票利得200萬元(1,200萬元-1,000萬元),雖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惟該處分利得20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計算營利事業基本稅額。
公司如有投資外國企業來臺上市公司股票,請留意相關股利收入及處分損益之課稅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