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15日發布「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自今年12月1日起,符合作業要點規定之遺產稅案件,繼承人可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就近至全國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遺產稅申報並取得證明書,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自今年5月1日起,民眾贈與財產符合一定條件者,可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並取得證明書。為簡政便民,該部賡續推動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措施,自今年12月1日起,列報符合條件之財產種類及扣除額,且遺產總額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以下,並未列報不計入遺產總額(汽、機車除外)之遺產稅案件,民眾可跨局臨櫃辦理申報,收件國稅局提供「收件、核定及發證」整合性服務。

符合跨局申報之條件,就應申報遺產之財產種類而言,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不動產、現金、存款、上市(櫃)及興櫃之有價證券、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及有限公司出資額之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500萬元、汽(機)車及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就扣除額而言,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扣除額、身心障礙扣除額、農地農用扣除額、未償債務扣除額、應納未納稅捐扣除額、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及喪葬費。

至於逾期申報、代位申報、被繼承人非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列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列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遺產或列報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財產扣除額之再轉繼承案件、涉訟、被繼承人因公死亡加倍計算免稅額等案況特殊案件,尚需經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審核,不適用上開服務。

民眾依上開作業要點規定申報遺產稅,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當月核定之申報案件仍可向收件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即時取得相關證明書;對於行政救濟及非屬當月核定之更正案件,收件國稅局將協助將申請書移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提升行政效能及便民效益。

利用該服務申報遺產稅之案件,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有短報或漏報遺產情事,於加計歷次核定之遺產總額在2,500萬元以下,可於申報期限內逕洽全國任一國稅局辦理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倘加計歷次核定之遺產總額超過2,500萬元,仍請儘速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逾期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