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除。
臺灣地區人民被營利事業派赴其大陸地區辦事處服務者,其由臺灣地區總機構直接給付或撥付大陸地區辦事處給付的報酬,應由臺灣總機構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並填報臺灣地區人民薪資所得扣繳憑單。臺灣地區人民如另有大陸地區營利事業給付的薪資所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亦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如領有大陸地區營利事業給付的所得,納稅義務人應自行併計臺灣地區所得計算應納稅額。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舉例說明】甲君107年度由我國境內乙公司派駐大陸的子公司工作,甲君於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因為沒有大陸子公司給付薪資之扣繳資料,漏未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及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補徵本稅外,另處以罰鍰。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漏未申報,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