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對員工子女獎學金之申請辦法若訂有學業、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者,受領人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公司並可以其他費用列支。
公司設置獎學金對象如係客戶或股東子女,則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