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財政部訂定之「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住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有欠缺,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依上開要點規定簽報不予受理。
邇來接獲許多檢舉案件,因未就檢舉內容提出違章漏稅之具體事證,或僅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檢舉逃漏稅,雖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惟未獲提供,致稽徵機關無法據以認定被檢舉人確有逃漏稅之事實。
為有效掌握逃漏稅事實及查核,請檢舉人於提出檢舉時,檢具可供查核的逃漏稅事證,共同打擊逃漏稅捐不法行為,維護租稅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