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報扶養年滿20歲在國外就學之子女時,必須符合在就讀學校完成註冊手續並領有學生證者,即具有正式學籍,並依學校行事曆至校上課者或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之在校肄業學生,且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申報扶養年滿20歲之子免稅額新臺幣(下同)88,000元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000元,雖申報時已檢附其子就讀國外大學附設語言學校入學通知書及學費繳納證明等相關文件,惟該語言學校非屬正規教育體系,性質類似進修補習班,修業完成不會授予學位或頒發畢業證書,就讀該語言學校並不具正式學籍,即不符合可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規定,故遭該局剔除並補徵稅額。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年滿20歲在國外留學之子女,應檢附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繳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等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明認定。納稅義務人如欲了解子女就讀國外大專以上院校是否屬於教育部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公告之學校,可自行上網至教育部外國大學參考名冊查詢系統(網址http://fsedu.moe.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