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12-【公司登記】股東會議需幾人以上出席,才能開股東會議?
依公司法第174條所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表決權係以股份數為據,並非以股東人數為據,股東不過為股份之行使人而已,故如一股東持有過半數以上之股份,即已超過召開股東會所需股數時,由其一人出席股東會作成之決議,應屬有效。股東會決議以股東持有過半數以上之股份出席及過半數同意,為普通決議,另股東會決議以股東持有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過半數同意,為特別決議,股東會如需經特別決議,公司法均明文規定之,例如第185條、第240條、第241條等;如未明定,經普通決議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