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若持有107年度逾兌領有效期限之退稅憑單,須持原退稅憑單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展延兌領有效期限後,始可向金融機構兌領退稅款。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憑單之兌領有效期限至108年9月30日止,臺北市納稅義務人截至108年10月5日止尚有4,601件未兌領,請尚未提出兌領之納稅義務人,可攜帶該憑單、國民身分證(如委託他人辦理,應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逕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展延兌領期限,儘速持往金融機構或郵局提出兌領退稅款,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納稅義務人申請展延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憑單兌領有效期限,以1次為限,且展延之兌領期限不得逾109年3月20日。

納稅義務人為避免因退稅憑單逾期、遺失、申請展期、補發或兌領,往返奔波耗時費事,可於每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指定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直撥退稅,國稅局於退稅當日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之存款帳戶,省時、安全又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