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12-【公司登記】大陸人士擔任公司董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何限制?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條條例第72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職務。前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另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9年3月15日陸經字第0990003430號函示,目前政策上並未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工作或任職,亦未訂定專屬許可辦法或執行法規,惟為配合開放陸資來臺投資政策,該會於98年5月22日召開「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之配套法規相關事宜」會議,並作出結論,其中有關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擔任陸資企業經理人等職務部分,陸資企業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依法許可後,經濟部商業司及其他申登機關可依相關規定辦理陸資企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等登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