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納稅義務人因不瞭解遺產稅申報規定,未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亦未於申報期限內申請延期申報,致遭補稅並處罰,請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遺產稅申報及申請延期申報之期限,以維自身權益。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如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依同法第26條規定,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延期。
辦理遺產稅延期申報應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即(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二)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納稅義務人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檢附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以書面、親自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向被繼承人戶籍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請延長申報期限,延長期限原則以3個月內為限。
【舉例說明】甲君於108年1月15日死亡,納稅義務人應於同年7月15日前辦理遺產稅申報或申請延期申報;惟甲君之繼承人未於7月15日前辦理申報亦未申請延期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除補徵稅額外,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務必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辦理延期申報,以免逾期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