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來電詢問:其因欠繳稅捐,名下所有不動產已被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為何又遭行政執行分署扣押薪資?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惟禁止財產處分主要目的係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規避強制執行之稅捐保全措施,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稽徵機關仍應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行政執行分署為維護人民權益及儘速徵起欠稅,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就納稅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金融存款、其他債權等),優先採行查扣義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如金融存款、薪資債權、其他金錢債權,執行標的並不限於遭禁止處分之財產。
民眾於收到稽徵機關寄發之繳款書,應先行檢視核定內容有無錯誤,如正確無誤,請如期繳納,以免財產被禁止處分,影響處分移轉財產之權益外,甚至遭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