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取得並交易的房屋、土地或房屋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的案件,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外籍人士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且居住地不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者,應向申報時居留證地址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辦理申報,如居住於臺北市或高雄市者,應向臺北國稅局或高雄國稅局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又外籍人士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非居住者),應向交易房屋土地坐落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係由交易房屋土地的所有權人辦理申報,申報之後免再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交易房屋土地如係分次取得者,請依分次取得日期逐筆填列於申報書中,以利稽徵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