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轉讓與新負責人,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至於2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合夥組織,若僅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未同時全數變更,其合夥人數仍為2人以上,因其營利事業主體並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則可免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只剩1人者,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未依法自行辦理決、清算申報,經調查有應課稅之所得額者,應照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