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之政策自108年6月15日施行至今已逾兩個月,全國核定退還減徵稅額已逾5億元,顯見民眾對於該項政策反應非常熱烈;但在超過30萬臺之申請案件中,仍有少數案件因不符合規定而被否准退稅。
108年6月15日至108年9月1日全國受理申請臺數合計334,924臺,其中1,281臺經稽徵機關核定否准或不予受理,為避免民眾因不諳相關規定導致申請被否准而影響權益,該局特別整理歸納出否准或不予受理案件態樣供民眾參考。
一、重複申請:
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每臺節能電器以一次為限,如該電器已申請並經核准退還貨物稅稅額者,自不得重複申請。經核准退稅電器資料均會存放於各地區國稅局共用之貨物稅資料庫系統內,每一申請案件均透過電腦自動勾稽已申請核准退還減徵貨物稅之節能電器資料,即使民眾就同一節能電器分別至不同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仍會發現重複申請案件而予以否准。
二、逾期未補正應檢附文件:
民眾填具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不符合規定,經受理國稅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國稅局將不予受理其申請,並檢還書面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三、未於法規有效期間內購買:
民眾必須於108年6月15日生效日後兩年內之有效期間(即108年6月15日至110年6月14日)購買節能電器始符合申請資格,並無追溯適用期間之規定,故於生效日前購買之節能電器均無法申請適用。
四、申請人撤案:
民眾如主動向國稅局申請撤案,原申請案件將不予受理,並檢還書面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民眾於購買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時,除要注意該電器是否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為第1級或第2級外,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時,要填寫該電器之機型機號(詳保固卡或保證書),並於購買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任一國稅局提出申請,切勿逾期申請而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