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電商營業人如有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屬境外電商營業稅新制課稅範圍,且年銷售額超過新臺幣48萬元者,如有銷售額漏未申報情事,應儘速向主管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銷售額與稅額。
自106年5月1日起,境外電商營業人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而運用自行或他人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電子書、電影、電視劇、音樂等影音服務、線上遊戲或網路訂房等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超過新臺幣48萬元者,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代理人辦理稅籍登記,並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此境外電商課稅新制施行迄今,經該局積極推行宣導,陸續有境外電商營業人前來辦理稅籍登記,但未注意辦理稅籍登記前,如已有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且銷售額超過新臺幣48萬元,仍應自動補報補繳所漏銷售額與稅額。
【舉例說明】某境外電商營業人於108年1月1日向稽徵機關辦妥稅籍登記,並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嗣經稽徵機關查獲該境外電商營業人於106年5月至107年12月(即辦理稅籍登記前)以網路銷售影音服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之金額計新臺幣525萬元,未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除被追繳稅款新臺幣25萬元(525萬元/1.05*5%)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網路交易查核作業為財政部108年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之一,稽徵機關為掌握境外電商營業人是否覈實報繳營業稅,已蒐集金流資料與其銷售額進行勾稽比對,請境外電商營業人或其報稅代理人,務必自行檢視,如有短漏報銷售額,請儘速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路徑:首頁/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申報繳納營業稅/申報資料登錄及更正)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除加計利息外,將可免除逃漏稅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