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改善空氣品質,防止空氣污染,鼓勵民眾加速汰換老舊大型車,爰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並經總統於108年6月13日公布,消費者汰舊換新大型車符合一定要件者,可申請減徵退還最高上限40萬元貨物稅稅額。
自106年8月18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報廢以下出廠日期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及曳引車,換購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可透過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向國稅局或海關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
一、95年9月30日以前出廠。
二、95年10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出廠,且於95年9月30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88年7月1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若先前業經國稅局或海關依修正前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規定核准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5萬元,且符合修正後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減徵退還規定者,可再申請退還新大型車應徵稅額(上限40萬元)與5萬元之差額,經審核無誤後,國稅局會將退稅款以直撥退稅或郵寄退稅支票方式撥付新車實際購買人(即出資購買新大型車之車輛實際所有人)。


為縮短民眾領取退稅款的時間,建議提供存款帳戶供國稅局辦理直撥退稅,退稅款將自動撥入指定的銀行帳戶。除不必擔心退稅支票遺失、忘記兌領或郵寄招領情事外,同時可節省往返金融機構提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