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於9月1日起至同年9月30日止有關本年度營利事業之暫繳申報規定,摘要說明如下:
一、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可選擇按上 (107)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辦理申報。又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及財政部99 2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800535850號令規定,公司組織、合作社及合於醫療法第5條規定之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如不選擇 按上(107)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 ,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試算其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

二、依所得稅法第69條及相關釋函規定,下列營利事業免辦理暫繳申: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而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五)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新開業者。

(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1/2計算之暫繳稅額 ,且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免辦理申報,亦免予繳納暫繳稅

三、營利事業以網路上傳附件資料者,可自行列印網路附件上傳狀態明細表留存。附件送交期限內(108年10月9日)曾經上傳附件,尚未送交之附件若以紙本或經掃描後以光碟片代替紙本,應連同網路附件上傳狀態明細表寄交所轄分局、稽徵所。

四、營利事業如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者,則僅須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免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暫繳申報。符合該等規定之營利事業如欲利用網路列印附條碼繳款書者,無需登入申報系統,可逕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並以現金或票據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稅款,或可利用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即時轉帳繳稅。

五、該局特別指出,營利事業除免繳納暫繳稅款或申請延(分)期繳納者外,未在108年9月30日以前繳納108年度暫繳稅款,而於108年10月31日以前已依規定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月1日起至其繳納之日止,按暫繳稅額,依108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04%,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營利事業逾108年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應按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上揭利率,加計1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 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