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無外銷事實,製作不實外銷交易文件,再以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虛報進項稅額並向稽徵機關詐領退回該進項稅額,除追補冒退之營業稅額外,其代表人恐有觸犯刑法之嫌。
營業稅「零」稅率適用範圍,各國立法例多僅限於外銷或類似外銷之貨物或勞務,因所適用之稅率為零,其進項稅額可全數退還,營業人適用零稅率之項目及範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已規定甚明。另依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關於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應有支付進項稅額之事實,且無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各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情形,始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有溢付稅額者,依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退還。倘無交易事實、製作或取得虛偽不實之進銷項憑證冒退營業稅之營業人,恐涉嫌觸犯刑法詐欺取財等罪。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2至105年間向國內乙公司購買電話儲值卡,申報出口外銷,查該電話儲值卡僅能於國內搭配門號使用,未提供國際漫遊服務。甲公司雖提供購買電話儲值卡並外銷之證明文件,惟查其外匯匯款地為乙公司之登記地址,而購買電話儲值卡之資金來源亦非甲公司自行存入,且甲公司將電話儲值卡報運出口後旋即以低價報運進口,甲公司在無實際交易情況下,虛偽安排不實進銷交易流程,製作不實進銷交易文件冒退營業稅,經查獲後,除向甲公司發單補徵詐領之退稅款6百萬餘元外,另將甲公司代表人移送地檢署偵辦刑責。
為遏止以不實出口冒退營業稅,維護租稅公平,如經國稅局查獲營業人有冒退營業稅情形,除依規定補徵詐領之退稅款外,尚涉及刑事責任,營業人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