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個人拍賣古董及藝術品於計算所得時,若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時,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之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則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若較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時,仍會依查得資料核課納稅人稅捐。
【舉例說明】甲君107年於國內拍賣會出售其收藏已久的藝術品,拍賣成交價為320萬元,甲君無法提示原始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遂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財產交易所得19.2萬元(320萬元x6%),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納稅義務人買賣古董、藝術品之差價,應依上開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漏報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