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辦理申報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條件外,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正確申報,未申報房地合一新制之常見類型如下:
一、因不熟悉房地合一新制申報規定,誤認所得仍係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致未依規定申報。
二、因房屋、土地交易係虧損,誤認因無所得而無須申報,致未依規定申報。
三、誤以為交易日及取得日係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誤認其交易之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四、誤以為交換之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五、誤認僅出售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六、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號之土地持分或取得不同地號之土地後合併,105年以後出售時僅出售部分土地持分,誤認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七、誤以為因自地自建、合建分屋或合建分售等情形出售之房屋、土地,如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規定(簡稱奢侈稅)免稅,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八、自行認定交易之農地屬免申報範圍,卻無法檢附農地農用證明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九、二親等買賣案件有給付價金,但誤以為已申報贈與稅即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十、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其他信託財產(如存款)取得之房屋、土地,後續交易房地時,誤認以訂定信託契約日為取得日而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交易上述情形之不動產,請記得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已逾申報期限,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