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清晨地牛翻身,發生芮氏規模6.0有感地震,受到地震災害損失的民眾或營利事業請於期限內報請所在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有關綜合所得稅部分,民眾因地震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派員實地勘查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個人損失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者,得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申報受災相關資料及損失清單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此外,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列舉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扣除額時,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助金及殘值出售部分應列為損失之減項。
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除提出申請書外,應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依申報受災相關資料及損失清單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如未依規定報經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損失屬實者,其未受保險賠償部分仍可核實認定。
納稅義務人如需申請災害損失證明,可至https//www.ntbt.gov.tw首頁/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稅務行政/災損減免專區,下載申請書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親自或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管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