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進貨時,亦應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營業人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取得進貨憑證,是兩個獨立的行為,應分別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且分別適用同條第2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上限之規定。
【舉例說明】乙公司於107年3月間向甲公司購買貨物,未依規定向甲公司取得進貨憑證;同月銷售該批貨物也沒有開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進貨部分應就查明認定之銷售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5%之罰鍰;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部分,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部分,採擇一從重處罰。
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購進貨物與銷售貨物係各自獨立的行為,應分別取得進貨憑證及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如同時違反稅法規定時係屬兩種不同行為,並無一事不二罰之適用,應分別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