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國內運動產業發展,培養支援運動員,個人捐贈符合一定條件運動員者,可享受租稅減免,惟將按是否捐贈給指定特定運動員及該特定運動員與捐贈者之親屬關係等而有不同之租稅效果。
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1規定,個人透過教育部設置之捐贈專戶,對教育部認可之運動員捐贈,如未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者,為對政府之捐贈,捐贈金額可全數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且無須申報贈與稅;但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捐贈金額應併同申報戶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作為列舉扣除額,且超過之金額應依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於捐贈之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報贈與稅。惟如指定捐贈具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關係的運動員者,其捐贈金額則不可列舉扣除,應於捐贈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舉例說明】李君透過教育部設置之捐贈專戶,指定捐贈經教育部認可之運動員顏君500萬元,李君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時,於綜合所得稅總額1,000萬元之20%額度200萬元限度內,列舉捐贈扣除額,超過之金額300萬元應於捐贈之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報贈與稅。但顏君與李君如為二親等內親屬,則捐贈金額500萬元不得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列舉扣除額,且應於捐贈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又如李君未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500萬元並存入教育部設置之捐贈專戶,則李君捐贈金額500萬元得全額列報捐贈扣除額且免申報贈與稅。

透過教育部設置專戶捐贈教育部認可之運動員,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與贈與稅減免規定,將因捐贈是否指定特定運動員,及該特定運動員與捐贈者有無具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關係等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