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108年5月24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32條規定,將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停止使用時點,由109年1月1日延長1年至110年1月1日,請營業人儘速因應規劃辦理。
財政部鑒於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已具備一定程度之資訊能力,改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統一發票,應屬簡便。為響應節能減碳及落實電子發票政策,予以訂定停止使用電子計算機發票時點,惟考量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或使用其他種類統一發票,尚需時日規劃資訊系統整合作業,爰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32條第14項規定,定明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停止適用相關條文自110年1月1日施行。

為避免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停止使用後,產生企業營運上困擾,建議是類營業人提前因應,申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並進行電子發票開立系統檢測,俾利電子發票開立相關作業及時順利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