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23日發布解釋令,對於以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為信託財產,於信託關係成立前,該房屋已辦妥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抵押權人兼具受託人,且委託人(原房屋所有權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自益信託),該房屋使用情形未變更,與其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准受託人申請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
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同條例第4條第5項規定,房屋為信託財產,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據此,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房屋,無減半徵收房屋稅之適用。考量實務上部分工廠房屋於信託關係成立前,該房屋已辦妥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抵押權人兼具受託人,倘屬自益信託,且其房屋使用情形未變更,僅因辦理信託致納稅義務人變更而無法適用信託前房屋稅減半課徵之租稅優惠,將有損納稅義務人權益,爰核釋以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為信託財產,於信託關係成立前,該房屋已辦妥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抵押權人兼具受託人,且屬自益信託,該房屋使用情形未變更,受託人可申請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以符合實際需求。
房屋信託前已辦妥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以受託人兼具抵押權人為適用要件,係考量受託人為金融機構係以保障債權為主要目的,並不會以自己經營工廠為目的,工廠實質上仍由委託人作原來工廠直接使用,此類自益信託案件,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爰准受託人申請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