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
日前查核某家建設公司106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完工案場中有一戶房屋未列入申報,公司主張因買方之銀行借款延遲貸放,房屋尾款在107年1月才交付,實際交屋日期為107年,所以未於106年列報該筆房屋銷售收入。經該所查核,該公司不動產移轉登記日期為106年12月31日,因此,該建設公司出售該筆不動產之所得應歸屬於106年度,而非收取價金之107年度,乃將該筆不動產相關收入及成本由107年度轉正至106年度認列。
當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與價金實際交付日不同時,應注意所得歸屬年度,避免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