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防制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改善空氣品質,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條文,將老舊大型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金額,由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調增至最高40萬元,且適用車種,除原本的大貨車、代用大客車及曳引車外,增加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大型特種車等。
該條文業經總統於108年6月13日公布,自106年8月18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報廢95年9月30日以前出廠或95年10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出廠且符合3期污染排放標準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及曳引車,並換購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可透過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向國稅局或海關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經審核無誤後,國稅局會將退稅款以直撥退稅或郵寄退稅支票方式直接撥付新車實際購買人,可大幅加快車主領得退稅款。
106年8月18日至108年6月14日已完成報廢並購買新大型車,符合下列情形者,可自108年6月16日起6個月內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逾期不得申請退還:
一、 未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
二、 已提出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5萬元,尚未經國稅局或海關核定。
三、 因逾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5萬元而經國稅局或海關否准退還。
四、 業經國稅局或海關核准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5萬元,可再申請退還新大型車應徵稅額(上限40萬元)與5萬元之差額。
如對法令適用有任何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專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VIEW/1000)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