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解散,什麼時候要辦理決、清算申報呢?可以採用網路申報嗎?

營利事業如果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將當年度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的營業狀況,填具決算申報書並自行繳納稅款後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期限為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45日內申報;至於清算所得之申報期限,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

【舉例說明
甲公司在108年6月3日解散,主管機關於108年6月10日發文核准解散,甲公司應自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即最遲應於108年7月25日前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決算申報。如甲公司清算結束之日為108年9月3日,應自清算結束之日起算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即最遲應於108年10月2日日前辦理清算申報。

至於營利事業決、清算申報可否採用網路申報部分,該所表示,為便利使用電子設備處理帳務之營利事業辦理申報,所得期間為108年度以後之決算或清算申報案件已可採用網路方式辦理申報,惟清算案件須與決算申報資料年度相同,且已經由網路完成決算申報,方可經由網路辦理清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