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土地登記請求權,應計入遺產總額,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若有漏報,尚不得以稽徵機關所提供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無記載該財產致漏報,主張免罰。
【舉例說明】
被繼承人甲君於105年死亡,繼承人乙君於期限內申報遺產稅,嗣經該局查得,甲君生前借用他人名義購買土地,死亡時遺有土地登記請求權,甲君之繼承人乙君未將該土地登記請求權列入申報,有漏報遺產總額情事,除併計遺產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處罰鍰400,000元。乙君申請復查,主張已按稽徵機關所提供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如實申報,該清單並無記載上開土地登記請求權,並無短報或漏報之意圖,應免予處罰。
甲君生前將所有之土地借名登記他人名下,甲君死亡後,經其全體繼承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該土地,嗣兩造達成和解,甲君之全體繼承人取得該土地所有權,地政機關乃通知乙君等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乙君自應知悉甲君遺有土地登記請求權,尚不得以該局所提供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無記載該土地登記請求權,或甲君名下無該土地,而主張免罰,乃駁回乙君之復查申請。
稽徵機關提供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係基於便民而就所掌握之課稅資料提供參考,納稅義務人應就被繼承人所遺財產,依規定據實申報或補報遺產稅,以免遭查獲後補徵稅款並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