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代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簽證案件合計在10件以上,因故無法於申報期間內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惟已於申報期限截止日前在代理案件件數之半數內報准延期至6月30日前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者,請留意今年延期提示之截止日(6月30日)適逢星期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順延至7月1日。但採網際網路申報案件無須申請即可延期提示,且不受半數之限制。
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倘未能如期提出查核簽證報告,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營利事業即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及第37條交際費限額較高之規定。另提醒,營利事業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若未於申報期限截止日前繳納應自繳稅款,因已屬逾期繳納案件,當年度申報案件亦視同普通申報案件,而影響其盈虧互抵及較高交際費限額之權益。
特別呼籲,採用網際網路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0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會計師簽證案件,會計師簽證之查核簽證報告可展延於108年6月30日(遇假日順延至108年7月1日)前提出,免申請延期,便利又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