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各種機動車輛或機車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惟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且附有固定特殊裝置及標幟之特種車輛,可以免徵貨物稅;但若之後變更用途或轉讓不符免稅規定時,納稅義務人應於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之車輛,其補徵稅款應以該車輛出廠或進口之貨物稅完稅價格,依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之平均法計算未折減餘額,按規定稅率計算之。但車輛已逾耐用年限者,不再計提折舊。採平均法計提折舊時,應以1年為計算單位,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占全年之比例計算之,未滿月者以月計。計提折舊時殘值計算方式如下:殘值=免稅特種車輛出廠或進口時之貨物稅完稅價格/(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限+1)。
特別呼籲免稅車輛如移作他用,不符合核准免稅要件時,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免罰。